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一季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对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2024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案例一:天津市某冷链仓储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某冷链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工厂改造项目发包给某市政工程公司(项目承包单位),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总经理刘某,该公司虽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安全进行了检查和记录,但未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总经理刘某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天津某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对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的某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生产车间中1名作业人员刘某正在焊接作业区内从事焊接作业。经执法人员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作业人员刘某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信息,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刘某,均承认刘某为该公司刚招聘的员工,从事焊接作业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公司在招聘工作中未对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质进行要求和审核,并且该公司已经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同一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3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
案例三:天津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厨房使用天然气作为热源,厨房内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头自2023年10月开始多次出现报警情况,但未在隐患排查记录中如实记录。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齐某及厨房负责人厨师长康某等均对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头多次报警的情况知情,但仍在未确认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燃气加热食品。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该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警告,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齐某处警告、罚款4000元,对厨师长康某处警告、罚款1000元。合并2项,对该公司处警告,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警告、罚款4000元,对该公司厨师长处警告、罚款1000元。
案例四:天津市某试剂厂未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培训、未对员工沈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某试剂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度共雇佣4名员工,分别为郭某、沈某、赵某、沈某清,其中沈某为安全管理人员。2023年度,该公司对郭某、沈某、赵某3名员工培训时间为6个学时,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时间的要求,此外,未对员工沈某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结果】该公司2023年度对郭某、沈某、赵某3名员工培训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时间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该公司2023年度未对员工沈某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合并2项,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0元。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沈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沈某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五:天津某铸造有限公司中频电炉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的某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熔炼炉区域有中频炉2个,在用1个,作业点位工艺涉及熔融金属。根据《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电加热熔炼炉区域,存在“冷却水管漏水,接触高温金属溶液而引起爆炸”的较大风险因素,属于存在较大风险因素的场所,该公司未在该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
案例六: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中史某某、曹某某2名作业人员正在从事制冷与空调作业,经执法人员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作业人员史某某、曹某某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信息,经询问该2名特种作业人员及车间其他工作人员、企业有关负责人,均承认史某某、曹某某为公司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40000元罚款。
案例七:天津市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某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系江某,其未履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处20000元罚款。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江某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天津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的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部分装有二氧化碳、氩气等的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经询问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均表示车间内配电箱原有警示标志脱落,还有部分新购置配电箱尚未张贴警示标志,气瓶由于工人疏于管理未设置应当日常设置的防倾倒措施。
【处罚结果】该公司车间内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该公司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合并2项,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九:天津市某门业有限公司喷粉区除尘器未设置无焰泄爆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的天津市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涉及下料、折弯、焊接、压胶、喷涂等环节,且该公司喷粉区除尘器设置在厂房内部,主要处理环氧树脂、钛白粉等静电粉末,属于涉爆粉尘,但未设置无焰泄爆装置。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相关的设施、设备。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
案例十:天津市某化学试剂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执法人员为核查问题线索对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的某化学试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易制爆仓库区5号仓库存放大量30%过氧化氢溶液,6号仓库存放大量含肼64%的水合肼,但5号仓库和6号仓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0号仓库存放大量冰乙酸和盐酸,但两者未采用隔开方式进行储存。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5号仓库和6号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责令企业依照国家标准规范储存0号库内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处80000元罚款;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处60000元罚款;合并2项,对该公司处罚款140000元。
案例十一:天津市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的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郭某特种作业操作证(高低压电工作业)应于2021年6月5日复审,现已过期。经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郭某系该公司行政主管,与其他电工轮流参与夜班电工值守,因其本人未及时复审,导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
案例十二:天津市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将厂房内部钢结构车间一处、办公用房五间,全部租给了天津市某船舶修理有限公司。通过检查承租方天津市某船舶修理有限公司的基础资料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发现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仅同承租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仅由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某某罚款2000元。
案例十三: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后对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的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虽制定了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进行了教育培训,但未记录培训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经询问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侯某,其承认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但因其未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确实存在未记录考核结果和参加人员的情况。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记录培训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该公司处20000元罚款。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候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候某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四:天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冷水储水罐、热水储水罐和一部直梯,均属于有限空间场所,但该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某处罚款1000元。
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企业在外委施工作业过程中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施、设备风险辨识不足,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风险管控等问题。“小隐患”易引发“大事故”,各企业要以案为鉴、以案预警、以案促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各项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应措施,注重“事前预防”,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4年4月30日